使用暴力,嫖客强行再次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,昨日,***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**提起公诉。
“卖淫女的性权利一样受到法律保护。”办案检察官说,按我国刑法规定,只要使用了暴力,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都属于强奸。按这一精神,只要中途卖淫女不从,嫖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,而且,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,不受法律保护,嫖资应予没收,谈不上契约关系。
——摘于《***报》
这是前两天在报纸上看到的消息。读完之后,心中充满疑问,百思不得其解。
第一问:卖淫女的性权利是什么?从这起案例中,再结合我的理解,就是她可以选择卖,也可以选择不卖,她可以选择卖价,也可以选择一夜卖几次,案中的嫖客之所以犯罪就是因为“强买”了,人家只愿意卖一次,你偏偏要两次,就是说你明明只投了一次币,却要上两次车,不对不对,还不能算是“强买”,“买”,总表示要出钱的吧?准确的说是你出的钱说好了只能买一只萝卜的,可你却强行要拿两只,这就不仅违背了卖淫女的意愿,也触犯了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;
第二问接着出来了: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卖淫嫖娼方面是怎么规定的?先不说刑法第几条第几款,就从这起案子中办案检察官的说法来看,那就是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,不受法律保护。不懂了,嫖娼和卖淫应该是相辅相成的,不可独立存在,没有卖淫何来嫖娼?那么,卖淫是否也是违法的呢?案件中有一个核心问题,就是嫖客到底强奸了卖淫女几次?法律认定的只有一次,就是第二次——就是说,你拿走第一个萝卜不是违法犯罪,但你再拿第二个就犯法了,要拿也可以啊,给钱不就行了?可你却是在没给钱的情况下拿的。这似乎传递给我们这样一个认识,就是说,嫖娼也好,卖淫也好,两相情愿就是和谐社会,要是案中的嫖客在上第二次车的时候,同样自觉的把币投了,哪里会生出这么多的是非来?
第三问:嫖娼不受法律保护,那卖淫呢?这起案子已经很清楚的表明了立场,那就是,卖淫是要受法律保护的!上面的消息中不是很明确了吗?卖淫女的性权利一样受到法律保护!哈哈,这不是向大家说明了一个问题,法律其实就是卖淫女手中的钓鱼竿,专钓可怜的嫖客的吗? |